中普防雷讯国发[2015]58文件要求,在开展防雷行政审批时,不再将防雷设计技术报告作为前置要件。那么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在缺少技术评价支撑的情况下,如果设计技术有问题造成损失,窗口审批人员按规审批是否要担责,其项目防雷施工又如何保证工程质量?
按照国务院要求,在开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行政审批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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