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五部气象地方法规规章分别为《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此次修改旨在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依法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与党中央精神、国家法律法规相一致。
据悉,此次修改主要涉及不符合当前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条款,以及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相冲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条款。取消了有关“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格审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审批”“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等内容;增加了“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强制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条款;规定了“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并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部门进行调整。来源:中国气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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