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在改革开放40年这个时间坐标点上,回顾气象法治建设之路,从第一部部门规章、第一部行政法规,一步一个脚印,至世纪之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简称《气象法》)正式颁布实施,“夯基垒台,立柱架梁”,气象法治建设实现了从无到有、从点到面、从分散单一到体系完善的巨大跨越。再回首时,气象法治建设成效有目共睹,气象法律法规体系和气象标准体系初步建成,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初步形成,法治监督体制机制基本建立,气象法治环境明显改善,这些都为气象事业的发展改革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
从“0”到“1” 由点到面 不断发展
建成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协调一致的气象法治体系
1978年之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完善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气象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气象服务的范围越来越广,气象部门的社会管理职能越来越多。此时,制约气象事业发展的诸多问题和困难随之显现,最为突出的是气象部门的管理体制问题,从“军委管”到“政府管”,从“地方管”到“收回部门管”,几经调整,人们不禁疑惑:气象事业的属性、气象事业发展的领导管理体制和财务保障体制如何确立?在这关键时刻,原国家气象局局长邹竞蒙提出:气象事业的发展,必须要有一部法律来进行规范!
从“0”到“1”的突破,让气象法治建设搭乘改革开放的春风,乘风破浪、勇往直前,一项项气象法治建设的“第一次”,不断被科学、高效、及时地完成出台。
1992年7月,邹竞蒙签署了国家气象局设立以来首个第1号令,我国第一部气象部门规章《发布天气预报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发布,标志着我国气象法治建设开始起步。
1994年,我国第一部气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气象法治建设步入了逐步完善阶段。
1983年《广东省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发布,199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条例》发布,开启了地方气象立法的新征程。
1996年,中国气象局制定出第一个立法规划《气象部门“九五”立法规划》,促进了我国气象立法工作的有序推进。
在经过长达十年的酝酿、积累后,气象法治建设的历史永远铭刻下这一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气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下简称《气象法》)。
翻开1999年11月1日的那期《人民日报》,上面全文刊登了《气象法》并配发评论员文章《依法发展气象事业》。短短773个字的评论,足以令当时全国所有气象工作者心潮澎湃:“依法发展气象事业,就是要坚持气象事业的公益性质不动摇。依法发展气象事业,就是要执行与落实《气象法》规定的保障气象事业发展的措施,为公益性气象信息服务和气象事业的发展提供充分的信息资源与经费保障。”
这一刻,气象事业依法发展的基石由此奠定。以此为基础,气象法治建设蹄疾步稳、渐次展开。在改革开放40年的历程中,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加强气象立法,强化气象执法,完善标准体系,注重气象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气象法律和气象标准意识,气象法治建设成效日益显现,我国气象法治建设进入了全面发展阶段:
——气象法律法规更加健全。坚持立法先行和立改废释并举,气象部门加快气象立法步伐,提高气象立法质量。至今,我国已经颁布实施法律1部、行政法规3部、有效部门规章19部、地方性法规101部、地方政府规章121部,以气象法为核心,由若干气象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气象法规、地方政府气象规章和气象标准及国际气象公约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协调一致的气象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形成,为依法规范气象活动、依法管理气象工作,依法发展气象事业筑牢了坚实的法治根基。
——气象标准化体系日益完善。气象标准化建设是国家标准化建设和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气象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引领气象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技术支撑。我国的气象标准化工作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发展的历程。目前,我国发布实施气象国家标准147项、行业标准423项、地方标准351项,全国成立了13个全国气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1个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及20个地方气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主体,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为补充的气象标准体系已经形成,为气象事业发展和气象现代化建设提供了重要支撑,大大提升了气象现代化业务的技术含量,促进了科研与业务的结合。
——全面依法履行气象职责的能力明显增强。气象法制工作机构实现省级全覆盖,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地(市)级、县级气象法制工作机构;建设了一支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工作能力强、职业道德水准高的气象法治工作队伍;气象立法步伐加快,立法质量不断提高,气象执法力度明显加大;与气象现代化相适应,集知识普及、观念引导、能力培养于一体的气象法治文化活动积极推进,气象法律法规和气象标准的宣传教育不断强化。特别是2013年《气象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项目之后,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加大了《气象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贯彻实施力度,全民气象律法意识得到进一步强化,为《气象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全面实施营造了良好环境和氛围。
问题导向 需求引领 突出适用
气象法治为气象事业发展提供最强支撑
今天,站在法治维度回望气象事业发展这幅画卷时,我们清晰地看到,气象法治建设始终坚持解决气象事业发展面临的诸多重大问题,有效应对各种挑战,抢抓各种发展机遇,力求让每一项立法都能够满足气象事业发展新需求,保障气象事业依法发展,支撑气象现代化建设健康有序推进。
在气象事业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时刻,发展与改革中的突出问题接踵而来,机遇与挑战并存,《气象法》诞生于问题,解决了问题,保障了发展——
《气象法》明确了气象部门实行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管理体制及其相适应的双重财务保障体制,有效调动了中央和地方发展气象事业的积极性,依法保障了气象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当气象现代化建设的核心业务发展遭遇阻力时,气象法治建设始终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引领——
曾经有这样一个时期:在气象台站周围,一座座高楼拔地而起,探测环境屡遭破坏,观测数据准确性、代表性和连续性受到质疑,严重影响天气预报、气候预测、公共气象服务和气象科学研究领域等,我国气象工作的国际地位和形象受损……
曾经有这样一个时期:一些组织或个人擅自向社会公开发布气象预报甚至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各类天气谣言流传广泛、影响极坏;地方电台随意播放不同来源的天气预报,无线寻呼台播放过时的天气预报,天气预报的准确性、权威性、时效性受到质疑……
曾经有这样一个时期:气象灾害来临前,各级政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气象台站在气象防灾减灾中的责任和义务不明确,预警信息发布后的社会联动、部门协调配合等缺乏制度规范……
通过不断解决这些制约气象事业发展的核心问题,气象部门以需求为引领,凝聚智慧,大力推进气象法治建设,为气象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气象法》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作出明确规范,《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作了详细规定,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有法可依。
——《气象法》对公众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作出明确规定,结束了天气预报发布和传播的无序。《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推行气象预报与灾害性天气警报统一发布制度,健全发布和传播渠道,规范媒体传播的责任和要求,明确分工和强化监管,保障了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规范有序。
——《气象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气象台站在气象防灾减灾中的责任和义务,《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针对不同气象灾害发生、发展的特点,规范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工作,明确了各灾种的防范措施等,气象防灾减灾效益明显提升。
——《气象法》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人工影响天气、雷电灾害防御的组织管理等作出相应规范。《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分别对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和雷电灾害防御作出规范。对《气象法》有关规定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和雷电灾害防御提供了法治保障。
各级地方人大和政府为了提高地方气象立法的质量,在气象立法中,注重立法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突出地域特色,有效满足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气象事业发展的双重需要。如青海省,针对青藏高原是我国乃至整个东亚地区气候变化敏感区这一环境特点,制定出台了我国第一部应对气候变化的地方政府规章《青海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广东省,针对2016年东莞发生的龙门吊倒塌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制定出台了全国首部规范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
40年的实践证明,全面推进气象法治建设的关键是要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引领、突出适用,以法治方式维护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对气象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和全面深化气象改革目标的实现。一切气象行政行为都必须在法律的规定和约束下进行,需要不断增强气象部门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要全面提高依法管理气象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形势在发展,事物在变化,气象法治建设将按照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气象法》及配套法规,使其更好地适应和满足气象现代化建设和气象事业发展的新要求,为新时代气象事业改革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来源:中国气象报 责任编辑:栾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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